在司法实践中,对驳回申请、不予以公告的商标,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。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,由商标评审委员
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,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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